《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须知
《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
食品经营者需要终止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主动注销
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食品经营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4、几点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工商机关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二)受理
各区县分局食药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审核。
(四)决定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各区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1、自收件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或《食品流通注销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
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