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 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筑业经营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出设立(含变更)建筑业企业法人资格申请时,应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及劳务分包序列 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对申请企业分序列进行登记,经营范围分别核定为:“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并注明“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前不得开展经营 活动”,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专业承包序列项目,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不得经营其他序列项目。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受理企业法人提出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并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实施意见》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者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四、为规范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管理,已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应于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 6月30日期间,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重新审核就位,持新的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其经营范围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核定。
五、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建筑业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管理办 法》办理。
六、本通知规定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按原有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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