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8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天津市红盾网查阅。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说明:
(1)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参照城镇房屋规定办理,没有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提交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负责人居所是指负责人的身份证地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负责人居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3)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注: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二)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4.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5.变更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申请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说明:
(1)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参照城镇房屋规定办理,没有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提交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注: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三)注销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法定办结时限
10天